在前一份劳动
协议终止日期的三十个自然日内,预备下款
劳动合同是适当的时间点。
劳动合同的
有效期限即将到期或是满足法定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
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
在此种情况下,提议方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另一方发送书面通知函——《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迅速展开与对方的友好磋商,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共同制定和完善新的劳动
合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