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常规而言,公安机关办理的
刑事案件通常需要经历从
刑事拘留到检察院移交这一阶段,大约需时二至三个月。
在此期间,公安机关有权对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施刑事拘留。
对于
被拘留之人,需在
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例行审讯。
若公安机关怀疑某名被拘留者需接受更进一步调查,或有
证据显示其可能涉及
犯罪行为,则应在拘留期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展一日至上四日不等。
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反复犯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审查批准的期限将长至3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