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交通事故且全责方承担责任时,作为受害者的一方,应享受到由负全责之方履行的各项法定
民事赔偿权益。
当然,针对此类
赔偿问题的具体实施,必然涉及我国法律
法规所明文规定的各种类型的赔偿项目与标准,比如众所周知的
医疗费用、
误工费用以及
交通费等等。
而所谓“交通事故”则是指
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由于驾驶人或参与者的过失或意外因素导致
人身伤害及
财产损害等严重后果发生的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