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正常使用环境的普遍状况考量,建设工程的基本保修期限设定如下:
首先,对于基础设施工程及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以及主体结构工程来讲,其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中明确规定的,符合工程实际情形的合理使用寿命;
其次,在涉及到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需求的卫生间、房间以及外墙面的防渗漏问题方面,其保修期限为五周年;
再者,关于供热与供冷系统部分,其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限或供冷期;
最后,关于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以及装饰装修工程部分,其保修期限则设定为两年。
至于其余项目的具体保修期限,将由发包方与
承包方按相关约定进行商定,最终决定权在双方手中。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合格那刻开始,往后推算。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