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赋予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的
当事人,有权提出要求执法机构支付
赔偿金的合法主张。
赔偿请求权人可独立向负责
赔偿责任的主管部门提出赔偿请求,或者选择在提出
起诉或
申诉的同时附带提出赔偿要求。
若
被申请人依据
法规,正式向具有审判权限的法院发起
行政诉讼程序,则可在司法诉求中明确列出要求赔偿的具体款项金额、事实依据以及佐证理由等细节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
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
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
民法院递交
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