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或许并不清楚,每当公安机关(如派出所)
非法拘禁他人时,其行为绝非随意为之,而是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严格约束的,必须依照相关条款执行。
在这部法律之中,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对
犯罪嫌疑人的关押期限最高为三十七日。
在此期间,作为执法者,公安机关有义务确保嫌疑人人权得到例如向他们的家人发出通知,保障他们有机会寻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以及接受必要的医疗检查等等。
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将犯罪嫌疑人加以
逮捕时,须于
羁押之后的三日内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监管期可能会有所延长,但不得超过四天。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在各地流离失所或实施多起
犯罪行为的罪犯,审查期甚至可能延长至三十天。
这些
法规旨在兼顾公安稽查案件的需求与被告人人身权利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