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户口登记时,需以户为单位实施。
对于那些单身且独自居住的公民来说,他们有资格将自己的户口独立开来,并自主指定自己作为户主。
同时,如果与房产管理者共
同居住于同一地址,这也被视为一个户口,并由该管理者担任户主的角色。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
结婚、
离婚、
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