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制度无疑是一项颇具人性化理念的设立。
试想,决定离婚乃是人生大事,岂是一时冲动便可作出决策之举?因此,自夫妻双方决定前往民政部门
递交离婚申请书之日起,双方将获得长达30至60日之时间以冷静斟酌。
在此期间,任一方若对离婚之事产生懊悔或再度决断不愿离婚者,皆有权撤销离婚申请。
经过为期30日之冷静期限后,倘若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仍有30日时间用于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在这期间,如有一方由于个人疏忽或迟疑而未能在规定时限内领取
离婚证书,则可视作自动撤销该离婚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