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情况下,公司的
清算行为虽司空见惯,但并不能
保证清算程序结束之后便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
赔偿。
与此同时,公司需要在清算过程中妥善安排员工事宜,如支付员工应得的报酬以及提供可靠的社会保障等各项权益待遇,并且要确保完成所有公司负债的清偿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项之明确规定,在恰当地支付完毕清算手续费、员工薪资、
社会保险费用及合理的法定
补偿金,缴纳税款以及偿还
公司债务之后的余额资产,无论是
有限责任公司还是
股份有限公司,均需依照股东的原始
出资比例依法进行分配处理。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一)【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二)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三)清算期间,公司
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