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产与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
纠纷需要依据实际情形予以妥善处理,其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由相关
当事人自行进行协商以寻求纠纷的妥善解决;其次,若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可请求当地政府或其他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最后,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
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当事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