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农村宅基地遭受他人侵犯,受侵害者有权与
侵权者进行直接约谈,恳请归还所占据之土地权益;若是不愿进行商议或无法达成共识,则可向政府机构寻求协助解决此问题;若
当事人对于相关地方政府所做出的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则可以从收到
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