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在处理
直系亲属之间的
房屋赠与行为时,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并不涉及个人税的相关义务。
然而值得指出的是,若赠与之后决定进行变卖交易,此时则需依照相关规定缴纳比例达20%的个人税远期收益金。
具体的计算方式源自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明确规定:
在获取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经历后,以及转让住房环节中,纳税人所缴纳
税费与合理花费的总额将被视为
应纳税所得额;
然后在此基础上,若纳税人选择再次转让此项不动产,便需要按照20%的适用税率来计算并缴纳
个人所得税。
这一公式设定下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再次转让所得金额-受赠时产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再次转让时产生的其他税费-其他合理的费用支出)×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款
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