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司法操作实践中,法院通常的态度是要求
当事人在该
医疗费用实际产生之后才另行提出索赔请求。
由于交通事故往往会导致
受害人的身体机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他们可能还需要接受二次手术甚至是长期的康复治疗。
这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对这些未来治疗费用的赔付应该如何确定?答案是,我们必须基于治疗所必需的实际费用来给出相应的赔付款项,以确保没有任何方面得到过多或者过少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