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房屋预售方未能兑现其承诺、违约的情形,处理原则如下:若预售方的确无法按照原有的
合同条款向预购方交付相应的房屋,则预购方可选择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原有的合同,同时,预售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
违约责任。然而,如果预购人坚持要求按照原有的合同条款进行履约,那么此项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此外,若预售方在广告宣传或其他公开活动中蓄意捏造
虚假信息,误导
消费者购买其尚未建成的
商品房,从而给预购人带来实际
经济损失,那么预售方有义务对此类损失负全责,并作出相应的
赔偿。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