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双方
当事人得有相关协议将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内产生的
债务分别划为各自承担、共同承担或部分由各自负担而部分则由双方共同担责。
此等协议应采取
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在此过程中,若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范围之外所承担的债务,便不应被视为夫妻共通之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