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追债公司收受
债务偿付结算费用的规定如下:
对于债务结算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部分,其收费比例设定在8%-12%之间,当收费金额低于或者等于3000元时,该项费用则可视作已足额收取。
至于债务结算额落在10万元至100万元(含本数)区间内的部分,相应的收费比例则被设定在5%-7%之间;而当债务结算额高达100万元及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收费比率设置为3%-5%;
最后,涉及到债务结算额超过1000万元、但未达到或超过1亿元(含本数)的部分,收费比率则控制在1%-3%之内。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
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