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
法规明确指出,其仅适用于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主体必须是指定范围内的农村居民。
而在宅基地使用权方面,现行法并未设置任何时间限制加以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者不得通过转售、赠与、参股、合资等任何形式来处理或变相转让宅基地。
然而,出于集体经济发展的需求,部分地区的集体组织仍然允许合法地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除此之外,宅基地使用权亦不可以作为
抵押物进行
抵押,包括其之上所构建的建筑物也不能作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三)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