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非常抱歉地通知您,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我们对于工程
质保金的
处理方式是不可行的。
具体来说,有如下规定需要遵守:
首先,当工程项目尚未完成竣工验收时,已向
承包商收取了具有明确约定用途的
履约保证金之后,作为项目发包方的您便无权再额外预留工程质量
保证金给承包商。
其次,针对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遵循法律的规定应不高于整个项目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五这个上限。
在此,我们希望能够提供最准确和详尽的解答,以应对可能存在的疑问和困扰。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
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
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
承包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