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相关
民事诉讼的
举证期限存在一定程度的延展性。举例来说,若举证期限属于由人
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同时在第
一审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举证期限应当不低于十五天;若适用于
当事人提供
新证据的第
二审案件,则该举证期限应不低于十天。相较之下,在简短程序审理过程中的举证期限应严格控制在十五日内,小额
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通常要求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
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
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