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
法规规定,每位参保民众在申请
失业救济金时,仅可享受一次该项福利待遇。
然而,若您此前已成功申领一次失业救济金,之后重返职场且再度累积
失业保险缴费达一年以上时间,此时若再度面临失职现象,即可依循相关程序再次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需要注意的是,在您的所有申请期间内,累计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时间不得超越24个月。例如:
假设您首次申领失业救济金时应核准18个月,却只实际领取两个月,那么在此情况下,您的第二次申请期限将为10个月,加上先前剩余的16个月,总共可获得26个月救济金,但由于受限于领取时间上限为24个月,因此此次申请结果必须缩减至24个月。
另外,若您在领取了6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之后重新返回职场并继续参与失业保险缴费,
然后再度失职,那么在此情况下,您仍然有权领取最多5个月的失业救济金。最终的计算方式为24-6+5=23个月,这意味着您的第三次申请期间将延长到23个月。总之,从失业保险基金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公民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首先,失业之前用人单位及您个人必须已经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整一年;
其次,必须是非因本人主观意愿而导致失去工作岗位;
最后,您必须完成有效的失业登记手续,且具备积极寻找新职业的强烈愿望。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