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现行的
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类别不同所适用的税率亦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针对综合所得取得的收益,应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计税率进行计税。对于经营所得产生的收益,则需要依据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计税率来进行纳税申报。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领域以及偶尔所得方面,适用的是固定的比例税率,此种情况下的税率通常定为百分之二十。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及细则可参考以下公式:
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法律设定的起征点即5000元人民币)-专项扣除金额-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
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
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
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2)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
(3)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
(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31920;
(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52920;
(6)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85920;
(7)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0000元的,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81920。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0元的,税率为5%;
(2)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3)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
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