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至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全新系统之后,您可在左侧菜单找到名称为"纳税登记联系方式维护"的功能选项。点击此按钮并按照提示操作即可对相关信息进行修订了。
根据我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的具体规定,任何会计人员在调离原岗位或退出原单位时,都应与其接任者完成交接手续。同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亦明文指出:
任何会计人员若因工作变动或是其他原因离开现职,其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应当全面转移给接手人员。除非已经履行完毕所有的交接手续,否则任何人无权调动工作岗位或者离职。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
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