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
法规,领取
失业保险金并无任何数量上的限制。对于失业保障制度来说,其关键性的制约因素在于申请人所积累的缴费年限而非所谓的"领取次数"。只要满足了申请失业保险金所需的各项要求,便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无限制地领取
失业救济金。
然而请注意,在申请人重新寻找工作并开始从事新职业后,原有累积的
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将需要重新计算。对应新的计算结果,将根据相关领取标准来确定
当事人可享受的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