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关于分包合同中包含的管理费用条款,这绝对是一项合情合理且合法的规范化措施。根据我国《
建筑法》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
总
承包商有权将本身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若干环节或部分分包出去,替换单一或者多个具备相应品质和资格要求的分包商承担工作任务;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除了事先已经确定并且在总
承包合同中详细注明的分包行为之外,
承包方必须得到业主(建设单位)的明确批准才能进行实际的操作。每当总承包商需要申请业主允许其进行分包时,往往会遇到业主提出要求总承包商直接跟分包商结算的请求,并规定在总承包商获得的分包
工程款总额之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另行支付给总承包商作为管理费用。
此外,根据我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严格定义:
总承包商如有权利根据自身意愿,将所属的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合作伙伴,那么这些被分包出来的供应商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其分包的工程项目质量向总承包商承担起全部或者部分的责任;总承包商及其授权的分包商都应对工程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
连带责任。因此,假如专业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质量、进度以及安全方面的问题,总承包商与其分包商有权力与义务共同向业主要求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