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可以。在实践中,实际施工者有权利对发包人提
起诉讼。譬如,当涉及到建设工程所引发的各种争议时,大多数情况下,发包方只会选择起诉
承包商。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代管或转包的现象,应当将实际施工者也列为共同被告进行调查。这样做不仅符合程序要求,更能确保实际施工者和承包商对于该项工程都负有连带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
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
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