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竣工期限的确立原则有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第一项原则是当建设项目通过了正式的竣工验收程序并获得合格评价时,该项目的竣工日应该被确定为竣工验收结论的发布日;
第二项原则则是在
承包商向发包方
递交竣工验收报告之后,倘若发包方因某些原因对验收工作有所拖延,那么竣工日期应当被确立为承包商递交验收报告的那一天;
最后一项原则是如果建设项目还没有完成竣工验收过程,但是发包方擅自开始了对建构物的使用,此时竣工日期应当被确定为发包方实际开始控制和使用该设施的那一天。
《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
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