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作为申请人之自然人不幸离世,则其
直系亲属在法律意义上尚未得以明确是否参与
行政复议程序;若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不幸丧失了法律赋予的参加行政复议的合法资格,而
法定代理人又尚未得到确认;再或者身为申请人的
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已宣告终止运行,但其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尚未得到确定;又或是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不幸行踪不明,或者已被宣佈为失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
人死亡,其
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
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
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