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
虚假信息来实施
欺诈行为是否构成
犯罪,须依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关于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通常为涉及金额较大,即诈骗得到的财物价值若达到了三千元以上。
因此,如果发出去的诈骗信息所涉及的
诈骗金额突破了三千元,那么,便可视其已经构成了犯罪。
具体而言:
(1)当诈骗总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之间者,应被判处三年以下短期
有期徒刑、
拘役或管束,同时并处或单独罚款;
(2)当诈骗总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者,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长期有期徒刑,同样并处或单独罚款;
(3)当诈骗总额超过五十万元者,应被判处十年以上长期有期徒刑或
终身监禁,并处或没收
个人财产。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借助于短信、电话和网络等电信技术手段对大量不确定人群进行诈骗,虽然诈骗总金额很难准确查证,但是如果存在下列任一情况,即可视为诈骗罪(未完成)并给予相应
处罚:
(1)如果发送的诈骗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
(2)如果拨打诈骗电话的人次达到五百次以上;
(3)如果
诈骗手段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
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