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是允许的,因为现行法律对于
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合意予以了高度而这种自愿合意恰恰就是
民法法典中的精神核心所在。
在涉及
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置问题时,夫妻双方完全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从而约定
共同财产的
处理方式。
无论是选择
协议离婚,还是
诉讼离婚,那么必须按照相关程序,与对方签署书面
离婚协议,同时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
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协议里应明确记录下双方
申请离婚时的真实意愿,以及在关于
孩子抚养权、
夫妻共同财产及
债权债务等事务上达成一致的意向。
自婚姻
登记机关正式受理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算起,30天内如有一方反悔不愿
离婚,可以向该机构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