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贷款角度来看,我们通常认为贷款期限应当适当延长。
首先,银行的五年期及以上
贷款利率基本维持一致,这既意味着在较长时间内利率水平保持稳定,也能通过抵御通货膨胀的方式,有效地减轻因货币实际购买力下降而产生的还款负担。
再者,时间跨度越长,个人或企业的还款能力将逐渐提高,有更多机会获得更大额度的贷款,进而更好地实现资金的杠杆效应和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
另一方面,短期贷款容易导致还款压力过大,一旦遇到资金紧张状况,极易被列入银行的黑名单以至房屋被查封。
相比之下,长期贷款则面临较小的还款压力以及充足的资金储备,在此情况下,
贷款人还有机会申请
提前还款。
因此,在可行范围之内,我们应当尽力争取较长的贷款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商业
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
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