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人员精简而需发放的
经济赔偿金,若已达到了法定的税率征收标准,则应依法依规缴纳相应的
个人所得税。
对于用人单位根据公司业务需求需进行的人员精简后给予
劳动者的经济赔偿金,如果其所得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的三倍额度,将在此范围内免收其个人所得税。
然而,如超过了这个限度,可以理解为是一次性拿到多个月份的工资和薪水收入,因此允许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平均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
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
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一)个人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
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