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分情况下,若
债务人是被认定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则其所负之
债务便应由其
法定监护人负责。
在此基础之上,若债务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从
债权人处获得的负债属于个人性质,那么,当债务人去世后,其
家属可在其资产与财产的范围内,以
继承所得为限来偿还相应债务。
然而倘若由此产生的债务累积超过其
继承人所继承的财富,那么作为家属则无需承担任何额外的还款责任。
家属若选择放弃对其父辈或祖先的财产的
继承权,即可免除对相应债务的承担。
若是家属出于自愿,选择自行偿还这些债务,法律对此亦不会有任何限制。
然而,若负债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其所得负债亦为共有债务,那么即便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家属仍需承担偿还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