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包含且不局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此种行为表现为在火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厦、公园、体育场馆、会展中心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准则,聚拢人群挑唆闹事,开展非法集会或静坐示威,从而导致交通受阻及秩序紊乱,甚至抵制或阻止相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以及秩序的努力。
2.破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
即对这些单位的正常运作,包括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育、科研等环节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
3.妨害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具体表现在未经允许擅自截停或强行登车、公交或其他
机动车辆,扰乱正常行驶秩序的行为。
4.破坏选举秩序:
针对依法进行的选举,有任何破坏选举秩序的行动都应视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违法行为。
5.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例如,文化艺术、体育竞技等大型活动,当有人恶意散播恐吓言论,如声称即将
纵火、爆炸;
传播谣言、
虚报危险事件、疫情或警讯之类,这些都是扰乱秩序的行为。
6.从事邪教或迷信活动:
其中包括使用邪教、异端教派以及封建迷信等手段
扰乱社会秩序,并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实质损害的行为。
7.故意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运行:
或者恶意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产生严重风险的行为。
8.
聚众斗殴、追击拦引他人:
比如靠抢夺或擅自占用公私财产等
寻衅滋事的行径。
9.散布谣言,制造混乱:
或者采取拒绝服从、阻碍执法的方式,以此煽动公众情绪使人产生恐惧,扰乱社会秩序。
以上列举的这些行为,大都具有主观恶意,可能是为了引起纷争,给国家及政府管理部门施加压力,企图实现自己的无理或是过度需求。
根据具体情形与情节的严重程度,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将面临相应的
处罚,包括
警告甚至罚没款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