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行政复议得以成功完成、特定的
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即便
行政拘留已然执行终结,
当事人仍享有
申请国家赔偿以争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权利。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款规定,实施行政拘留的有关部门具有
赔偿责任并负有义务对因误拘产生的损失进行
赔偿。
该项规定含义明确,即即便
拘留期限业已结束,时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据复议结果及相关
法规条文,合理寻求相应法定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
违法行为。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