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除非警方拥有足够完善且确凿无误的
证据证实某个体涉嫌违反法律
法规和伦理道德规范并达成相应
犯罪行为,否则他们不会进行
逮捕或
拘留行动。
这种强制约束方式仅限于留置盘查以及
传唤等较轻的手段,并不适合于采取更严格的
强制措施如逮捕和拘留。
同时,对
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进行逮捕,必须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复或者经过人
民法院的审理与认可,并且必须由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公安机关来执行。
《
刑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