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
提出诉讼的原告应是与其诉讼相关事宜存在直接利益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执业资格的
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
其次,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方作为回应对象;
再次,必须具备具体清晰的
诉讼请求以及相关事实依据及法律理由以支撑其诉讼请求;
最后,该诉讼请求必须属于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法定范畴内并且明确受诉人民法院对此案拥有管辖权。
若以上各项条件均得以满足,则人民法院应该在收到
起诉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此案进行审理,并将结果以
书面形式通知相关
当事人;
然而若某项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则人民法院应在同一期限内作出裁定,对该起诉讼案件以不受理为由予以驳回;此时,被
驳回起诉的原告诉诸官司的权利得以保留,他们可以就此裁定提起上诉。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