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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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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7-31
妥善实施的环保策略包括:
高效净化城市及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排放,通过专业化的集中处理体系或运用专门设计的排水管网,确保这些被处理过的污水能安全地被输送至对人类和自然无害的水域;针对各类工矿企业产生的工业废水,必须经过严格的净化处理并达到相关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到自然环境中;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实现废物的最大化回收与利用;逐步提高工业废气的排放标准,有效防止空气污染事件的发生;大力维护自然环境,对废弃物堆积区域进行科学治理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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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措施有哪些
有效的环保策略包括:净化城乡生活污水,通过专业处理体系或排水管网,安全输送至无害水域;工业废水需经严格净化处理并达标排放;推进垃圾分类,最大化回收与利用;提高工业废气排放标准,防止空气污染;维护自然环境,科学治理废弃物堆积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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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措施有:净化生活污水排放,进行集中处理或由专用管道输送到无危害水域;将工业废水处理达标后再进行排放;进行垃圾分类,将废物回收利用;提高工业废气排放标准,防治大气污染;保持水土,做好弃渣场的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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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时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有: 1.正确分类、储存和处置废物; 2.合理管理和处理施工期间的废水; 3.使用低排放的施工设备和车辆,控制扬尘产生; 4.使用低噪音设备和机械,采取隔音措施; 5.限制施工活动的范围,保护植被和野生动物; 6.合理管理和储存化学品、采取泄漏防护措施、进行现场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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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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