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申请人在提
起诉讼之前
申请财产保全是否会导致
诉讼时效的中止,现阶段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若前端裁决书未能成功送达或未能送达至被申请方
当事人手中,那么此类提出索求权益的含义便无法传达给至
债务人处,从而不能够触发诉讼时效的终止;另一方面,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由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诉前
财产保全申请,即自动触发了诉讼时效的终止程序。
无须将裁决书送达至债务人成为启动此程序所需的先决条件或者生效要件。
只要在提起
诉讼之前进行了合理的财产保全申请,便可以有效中止相关的诉讼时效阶段。
《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