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具有直接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亲属群体,皆称作
直系亲属,他们主要包含在以下几个
类别中:
即与父母同亲生的兄弟姐妹、因亲生父亲和母亲的
再婚所产生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存在
扶养事实的养兄弟姐妹以及拥有法律上的
抚养义务的继兄弟姐妹等。
当涉及到财产传承时,应遵循以下
法定继承顺序:
优先
继承顺序为:
配偶、子女及父母;次要继承顺序则为:
兄弟姐妹、祖父辈及祖母辈,以此类推直至外曾祖父母长辈。
当
继承程序启动之后,只有处于第一顺序的人员才有权获得遗产的
继承权,而第二顺序的人员在此阶段则无任何继承权。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