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裁决宣告以后,辩护律师仍然具备会见
当事人权利。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与被
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信联络。
而对于其他类型的
辩护人而言,如需会见和通信,必须事先获得人
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
然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活动罪案等特殊情况,在调查取证阶段,辩护律师如欲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则应经过负责侦查工作的机构批准许可方可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
侦查机关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