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进程中,曾经购入且已拆除迁移的房产,其原有的
宅基地使用权多半是不存在的。
我国政府积极倡导广大村民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出售或退出遗留的宅基地,在村民完成整体搬迁的过程经商议同意后,宅基地将会回归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此时的村民也将停止拥有该宅基地的
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当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时,被征收的宅基地将会转变为国有的土地性质,因此村民对原先宅基地的使用权自然无法持续下去。
不过,值得庆幸的是,村民们仍可享有其他相应的补偿费。
此外,村民亦可另向有关部门提出新的宅基地建设申请,以便建造自己心仪的住宅。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