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规农业项目所在的地域范围之内,若存在附属建筑物,通常情况下,这些建筑物并不会被视为
违法建设。
例如:
直接服务于农产品生产之所需的设施场所,如各类畜禽豢养区,育种育苗场所,亦或是极为简陋且适用的生产看护房等;直接协助农产品生产制造过程的设施用房,囊括了设施农业中配套的动植物疫病虫害防范控制中心,以及办公与生活空间等管理与生活用房,以及储存农产品,饲料,农具及对农产品进行分类,包装等必需品的仓库,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基地等。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