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未出现这样的情况。
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若有任何一位参与者在婚前购
买房产,尽管其所有权仅记录于单一方之名下,但在步入
离婚阶段后,另一方却不会因此获得该房产的份额。
原因在于,这种类型的财产被视为个体财产,理所应当属于一人所有;
然而,如果在
结婚登记之前,双方家长共同
出资购买的房屋也仅登记于单一方名下,则仍然会被视作前述那位参与者的
婚前财产。
面临离婚之际,另一方无权主张对此类财产进行分割。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