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刑事囚犯
羁押期的计算方法:
公安
司法机关自异地区域采取
拘留或者
逮捕行动为止的期间内,必须包含所有路途中的时间;另一方面,根据法律制定的精神理念来看,拘留和逮捕实际上都是通过限制个人的自由来实现的。
在此过程中,引领囚犯的移动同样也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象征。
因此,在进行拘留或逮捕期间计算时,绝对不能排除押解路途耗费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