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司法程序的执行阶段中,经法院查封之
机动车辆,其所有权和
使用权将受到限制,严禁任何形式的转让、
抵押等
过户行为,且不得改变该车辆现有的财产所属关系。
若欲撤销对相关车辆的查封权,被请求方需按照已生效判决的内容予以履行义务或另行提供充分有效的
担保措施以替代原
债务。
如已切实全面履行了
判决书中的各项义务,则可向法院提出解封申请。
待法院作出解除查封裁定之后,
当事人须携带裁定文书前往汽车管理部门完成解封手续。
至此,该车辆的查封状态即告正式解除[1,2]。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冻结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
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
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