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直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于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我们将在现有的优惠政策基础之上,再度减半征收该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无论个体工商户所采用的征税方式如何,都可以同等享受到这一税收优惠待遇。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的减少额度具体的计算公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为了方便个体工商户更好地享受这项优惠政策,有以下三条措施提供便利:
首先,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预缴税款过程中立即获得税收优惠;
其次,个体工商户如果从两个或更多地方取得经营所得,应当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将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合并后重新计算减免税额,以便
保证公平合理;
最后,对于在2023年1月1日至相关公告发布之日期间已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将其抵扣到后续月份的税款当中去,若抵扣不足,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退税处理,同时也可选择直接申请退回应减免的税款。
《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