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此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对具体情况做一个详细的分析和理解:
第一种情形,如果该房产是在婚前由男方以贷款方式购得并仅登记了他个人的姓名,那么在
离婚后,双方可以自主协商决定将所有权归属男方,在此情况下,女方无需负责偿还剩余房贷;然而第二种情形,即房产仍为两个
当事人共同拥有并且在
购房过程中曾经向银行申请过贷款,那么即使离婚依法将
产权划给男方,女方也仍然拥有继续承担剩余贷款责任的必要。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