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临床实践中,手术通常须经
家属或其他相关人员签署同意书后方能实施。
依据我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治疗等措施时,必须征求患者本人的同意,且需要取得患者家属或其他相关人员书面确认;若患者无
行为能力或处于昏迷状态,难以获取其个人意愿信息时,应争取患者家属或与其有紧密关联人士的同意与审批。
然而,在某些紧急状况之下,即使家属尚未签字,医疗机构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手术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在家属不签字情况下手术。
为抢救患者,在
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