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法院公告拍卖标的物举行的两次拍卖均出现流派情形,按照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相关
法规规定,此种情况之下,人民法院须依法将其标的物作价后,交由
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
债权人进行抵偿
债务。
如若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因自身原因,选择放弃这些抵偿的标的物,或者是因其自身条件的制约无法接受该抵偿物时,那么人民法院应立即解除对该标的物所实施的查封和扣押措施,并将该标的物完好无损地归还原所有者即
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