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得出这样结论时,我们应认识到,对于
伤残鉴定结果能否被推翻,尚需具备两项关键要素:
首先,必须能够提供相关
证据证明
鉴定程序存在严重
违法行为;
其次,如果实际的伤情未能达到用于定量评估伤害程度的那级严重性指标。
当对所获得的伤残鉴定意见持有强烈质疑之时,其具有依法申请重新进行鉴定的权力。
这正是法律赋予
诉讼参与者的重要职责和权益,每一位法院都将给予充分尊重与认可。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